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今后民间借贷司法实务产生重要影响,难怪大家如此关注。那么,这简短的三条司法解释条文里面隐含着哪些重要信息?小编带你来看看吧!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
该条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也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
同时,本条颁布的目的,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范围界定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本条将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负的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转化到债权人一方,要求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变相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 以减少事后纷争,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说了这么多,其实解释就讲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为此,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债权人,本次司法解释对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做了比较苛刻的限制,因此,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还是有必要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否则会增加败诉的风险。
也许有人会说:我的钱已经借出去了,只有夫妻一方的借条已经签好了该怎么办?
能补借条的,就赶紧补签吧!实在不行发个微信给未签字方,让其明确同意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对方如何回复,那就自求多福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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