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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行团队勤勉尽责,依法维护公司存续资格!
发布时间:2017-11-15  |  浏览:2156

     南京仁聚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聚进公司”)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17年1月3日被栖霞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7月20日作出《决定书》,仁聚进公司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我所知法律行团队创始人苏中文律师作为该案的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刻组建团队,分派工作。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仁聚进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实际经营场所空无一人,无正常经营迹象,且公司的现任股东、高管等人员对外公开的联系方式均已失效,无法接管公司印章、财务账册等资料。

    管理人又向栖霞区和南京市政府各部门申请重点对公司的资产、债务和职工状况进行调查,发现:申请人南京宏德泡沫制品厂(以下简称“宏德泡沫厂”)为仁聚进公司唯一的债权人,债权额仅为40余万元,而仁聚进公司的原股东尚有200万元的出资未到位,且公司未有职工债权。管理人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栖霞法院。

    管理人认为:在公司对外负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加速股东出资责任到期,最终导致公司灭亡的行为不符合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的意义,资本认缴制不应成为个别股东转移公司资产、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宏德泡沫厂完全可依法要求仁聚进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足额偿付其债权。宏德泡沫厂在追索债权过程中,未穷尽除申请破产以外的其他程序,试图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实现其债权,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宏德泡沫厂的破产申请。

    2017年10月19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3破1号民事裁定书,完全采纳了破产管理人的意见,驳回申请人宏德泡沫厂对被申请人仁聚进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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