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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中的律师参与——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相关修改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3-09-06  |  浏览: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近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

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不断根据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删减、增补刑法规范,以适时对接国家大政方针和顶层设计,是刑事立法发展的必由之路。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该草案共修改、补充既有刑法规范共7条,着力修改完善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新的刑事立法背景下,加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已成必然趋势,本文拟就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中的律师参与问题,发表些许浅见,欢迎批评指正。



一、严密法网: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的刑事立法趋势


正如一位法学学者所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它的介入程度和逻辑集中反映着国家的官方态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水平。长期以来,因为历史原因以及所有制性质差异,我国刑事立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采“二元”规制模式。基于此,相对于国有企业,“保护”一直以来都不是刑事立法对待民营企业的逻辑起点。为转变旧有立法观念,突破长久以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瓶颈,特别是结合当下民意企业发展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精准抓住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多发、易发的腐败问题痛点,拟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详细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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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刑事立法举措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的现实关切,为进一步保护并促进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抓手。从既有出台的草案来看,严密法网以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被审议通过,民营企业内部的反腐败法治行动将如约而至。


二、柔性角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中律师参与的应然定位

如上所述,我国刑事立法积极践行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对部分规范条文作了必要的修改完善,以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治理。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顺应社会变化发展的活性化,但需要警惕的是在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泛刑化。申言之,既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但又要防止过分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刑事立法严密法网,增加制度刚性的同时,须采取必要的柔性应对以实现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综合治理,以消解公权力过度扩张和蔓延的法治隐忧。基于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必然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即不仅要有公检法司等公权力的介入,更需要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此过程中,作为多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角色定位需要得到厘清。

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这就决定了律师参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的必然性。同时,律师具有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疏导纠纷、进行法治宣传等多重职能,这就使得律师在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申言之,在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中,律师不像公检法司等公权力主体那样,需要将发挥制度的刚性作为工作的重点。相反,律师的工作重点在于利用自身多元的职能,去扮演更为柔性的角色。所谓“柔性”,并非是站在“刚性”的对立面,而是要求律师与其他主体进行协调联动,实现功能上的互补,特别是公权力干预空间愈发深入和扩大时,律师能够通过履行自身职能使得刑法谦抑性原则能够得到尊重和保证。基于此,唯有以“柔性的身姿”,律师才能在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中的更多环节发挥更大程度的作用,才能与其他主体一道在该犯罪治理上实现真正的多元共治。


三、全面参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中律师参与的实然举措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作。正如上文所述,扮演柔性角色,以消极公权力过度扩张和蔓延的法治隐忧,是律师参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的应然角色定位。那么,在具体过程中,律师应当秉持全面参与的原则,在多个环节发挥自己作用,实现自己的价值,其中有三大主要方面,即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以及法治宣传教育。

(一)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律师参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的最基本形式。刑事立法的完善,保障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惩戒的规范供给。但刑法的二元机能强调,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人权的保障机能。在未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案件办理中,辩护律师要积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注重分析和把握民刑交叉问题,厘清犯罪界限。对于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企业内部民事纠纷,要积极向公安部分争取作不立案处理,以避免过早、过度等不当的刑事干预,减少涉案人员和民营企业不必要的刑事负担。同时,律师要充分参与涉案人员和民营企业纠纷的协调化解中去,尽量将纠纷和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以保证企业内部的稳定,同时亦能兼顾企业的外在声誉。

其次,要注重把握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案件办理的特殊性。一方面,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案件中,客观上行为方式较为类似和集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就分享了立法前期调研情况,言明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案件中,因民营企业日常经营具有较大复杂性,经济往来关系错综复杂且变动性极大,故账单流水等关键性证据会呈现出碎片化样态,导致客观性证据不足。因此,司法部门办案对言辞证据就格外重视,言辞证据本就有变动不居、缺乏稳定性的痼疾,加之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时有发生。故辩护律师特别要依据上述证据特点,梳理分析出案件事实、数额等存疑的情况,避免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刑事处遇。第一,在犯罪嫌疑人必须要被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要依据比例原则,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为适当的刑事强制措施,此外,强制措施的适用亦有变更原则,随着刑事诉讼进程的变化,辩护律师须在种类和程度上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适时变化。第二,在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要积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及时出具内容翔实,论证严谨的法律意见书,积极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不起诉处理。第三,在可以缓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将辩护的重心放置于缓刑的争取上,并为此制定周全的辩护策略。

(二)企业合规

企业合规虽是“舶来品”,但随着我国对企业合规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化以及实践探索的渐次深入,企业合规的中国化正稳步推进。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或将为中国企业合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不仅要不断完善合规制度,保证企业本身能够合法合规经营,在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背景下,企业还需进一步通过合规制度保证企业内部人员能够恪尽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做出对企业背信的违法行为,以保证企业内部的安全和稳定。对企业内部人员而言,其也希望企业能够在财务、风控等方面建立健全合规制度,以有效指引和监督自己的行为在合法范围内,而避免自己误入歧途,损害公司利益。

从需求端看,民营企业及其内部人员均对合规制度有着现实的需要。那么,从供给端出发,律师的有效参与能够为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极大助力。律师主要须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预防机制与制度。过往民营企业对内部人员的管理,主要以经营性目标为导向,以行政性监管为主要手段,对内部人员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预防机制与制度则更需要从法律风险规避的视角,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必要的引导、约束和监督。在此过程中,律师将凭借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等为企业建言献策,协同好企业管理人员,在兼顾企业经营性目标的情况下,针对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贸易、仓储管理等犯罪高发环节建立健全预防机制与制度。律师从法律风控的角度帮助企业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办事流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力争做到企业内部源头治理,将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

(三)法治宣传教育

未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治理一定不是周期性的,而是一种常态化的。

基于此,除了如上所述的“他律”机制外,我们更应该注重“自律性”的根植,即通过持续不断地法治宣传教育让民营企业及其内部人员真正做到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因此,长期在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持续在民营企业营造法治环境有非常大的必要性。

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本就是律师的一项基本社会责任。律师可以座谈、授课等多种形式广泛参与到对民营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中去。一方面,对广大的民营企业、企业家进行宣传教育:劝导其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合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完善企业管理模式和手段,实现对企业在岗人员和企业内部资源的高效率有效监督;推出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岗位指引,明确企业内部人员岗位工作内容、权利、义务、职责等。其中,要特别注重对一些家族式中小微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劝导对其内部人员特别是家族外人员给予充分信任,避免无端的猜忌和误会造成不必要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要对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掌握企业实际权力的股东、董事、企业高管等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劝导其着眼公司长远发展利益;认同企业文化;牢记自身的职业责任;恪尽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言明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治建设离不开律师队伍积极、深度地参与,在做好传统业务地同时,应积极关注立法、司法的动态变化,在新的业务领域去开拓和深耕,这不仅是对律师个人的锻炼和发展,更是紧随国家法治发展的步伐,不断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亓玉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答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23年7月26日版。

2.张明楷:《刑法修正的原则与技术——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5期。

3.贾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载《法学》2021年第5期。

4.乐志怡:《刑法介入非公企业财产权保护的逻辑反思》,载《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5.吴亚可:《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问题、根源与理性回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

6.谢雨:《律师嵌入社会治理的理论模型建构》,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7.董邦俊:《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之合理性思考——对企业高管慎用强制措施的追问》,载《理论月刊》2009年第9期。

8.谭世贵、陆怡坤:《新时代律师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法治》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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