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应华俊律师团队近期主办的相关执行案例中,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承办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权益,进行如下探讨。
司法拘留,作为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义务者采取的关键性人身强制措施,不仅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利器”,也是打破执行僵局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存在一定裁量空间,程序要求严格且环节复杂,许多执行法官在决定是否采取拘留措施时往往持审慎态度,甚至倾向于以财产查控为主、人身强制为辅,导致司法拘留的实际运用频率与其制度价值不相匹配。
一、法律依据与现实落差:从财产报告义务到司法拘留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适用拘留的六类情形,包括伪造证据、妨碍作证、转移财产、侮辱司法人员、阻碍执行以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等。此外,《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也进一步强调,对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的行为,法院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现实中,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的情况极为少见。许多被执行人即便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也未必会直接招致司法拘留。在(2022)粤1971执异865号等案件中,就出现过被执行人明确拒绝申报财产,但法院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这反映出实践中对拘留措施的适用仍存在“启动难”“落地难”的问题。
二、司法拘留的实践瓶颈:线索查明与程序响应之间的张力
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一个基本前提是确定其具体行踪。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法院虽被要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被执行人的位置信息作为动态人身数据,并未被纳入必须主动查控的范围。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查明被执行人下落的责任实质上落在了申请执行人一方。法院往往处于“被动响应”角色,即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出警实施拘留。除非被执行人直接出现在执行现场并发生妨害行为,否则法院主动启动拘留程序的情形较为有限。
此外,出于对公民隐私权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法院通常不会通过通信定位等技术手段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这也加大了“找人”的难度。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借助公安、铁路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被执行人使用身份证购买机票、高铁票时实施拦截,但这仍属于事后响应,难以覆盖所有逃避执行的情形。
三、从“查财产”到“找人”:执行策略的灵活转向
在面对被执行人“人财两空”——既无显性财产可供执行,又态度恶劣、明确拒绝履行时,执行律师应适时调整策略,将工作重心从“查找财产”转向“查找被执行人”,并积极推动法院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在一起我们近期承办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银行账户余额寥寥,且多次口头表示“没钱可还”。在评估案情后,我们认为单纯依赖财产调查已难以推进,遂将策略调整为“以拘促谈”。我们不仅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拘留申请书》,还通过多种合法渠道锁定了被执行人的大致活动范围,并陪同执行法官实施现场控制。最终,在司法拘留的强力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亲属筹款,当场履行了全部债务。
四、司法拘留不仅是惩罚,更是心理与谈判的支点
司法拘留的真正目的,并非仅在于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而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展现,击溃其“履行不如逃避”的心理预期,激活其亲属、合作伙伴等案外人的代为履行意愿。尤其在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失去自由”和“当众丢面子”抱有天然的恐惧。一旦被执行人或其密切关系人意识到法院“动了真格”,原本封闭的谈判通道很可能重新打开。因此,执行律师不仅要熟悉法条,更要洞察人性、善用策略,将拘留措施转化为谈判桌上的有效筹码。
五、律师在执行拘留中的角色与作为
要推动司法拘留从“纸面规定”走向“落地实施”,执行律师不能仅停留在提交文书层面,而应主动承担起以下工作:1、线索搜集与整合:通过合法途径搜集被执行人的行踪信息,包括生活习惯、工作地点、社交动态等;2、与执行法官充分沟通:说明采取拘留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明确“以拘促执”的策略意图;3、陪同执行、降低操作阻力:在法院实施拘留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协助,提升执行效率;4、同步准备谈判方案: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把握时机推动和解或部分履行,实现债权回收。
综上所述,结合近期承办案件,笔者认为司法拘留不是执行的终点,而是推动案件从停滞走向解局的战略支点。在面对故意逃避、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时,执行律师应勇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工具,善用“人”的策略,打破“财”的困局,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真正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
律师简介:
应华俊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投融资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应华俊律师团队目前正在为多家企业、政府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争议解决等综合法律服务。
刘子奇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参与处理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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