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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 |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法律风险与防控——基于江苏案例的浅析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6-10-27  |  浏览:

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但海外经营环境复杂多变,法律风险成为企业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本文通过对江苏省近年来审理的49个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件的系统梳理,归纳出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面临的十大核心法律风险,并结合致公党江苏省委会主委王学锋提出的“护航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四点建议,从律师视角出发,提出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的具体策略,旨在为中国企业安全、高效、合规地参与全球竞争提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 一带一路;企业出海;法律风险;风险防控;律师服务


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企业打开了全新的发展空间,从基础设施建设到能源资源合作,从跨境贸易到海外投资,中国企业的足迹遍布全球。然而,海外市场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日益增多,复杂程度不断攀升,集中反映了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痛点”与“堵点”。本文以江苏省法院系统发布的49个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为样本,浅析企业出海的主要法律风险,并融合致公党江苏省委会主委王学锋关于护航民企“走出去”的建设性意见,提出律师服务企业出海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江苏出海企业法律风险点归纳

通过对49个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将企业出海的法律风险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涉外合同风险

1、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风险

部分案例反映出,企业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合同时,对管辖权、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或存在瑕疵,导致后续纠纷解决成本高昂。例如,南京中院审理的某合同纠纷[1]案例中,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引发管辖权争议;在常州中院审理的案例中【(2021)苏04民辖终300号】[2],工程所在地和履行地均在巴基斯坦,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籍,均选择在中国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但是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因未明确级别管辖被上级法院裁定移送。

2、合同履行与变更风险

在江苏高院审理的银行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中【(2013)苏商外终字第0006号】[3],揭示了国际工程承包中,合同变更未遵循约定的形式和程序,导致会议纪要、传真等不被认定为有效变更,进而引发保函索赔纠纷,深刻体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合同履行风险。

在最高院审理的西班牙公司诉南通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4],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责任划分的关键,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3、独立保函欺诈风险

在南京中院审理的,国内某建设公司为履行斯里兰卡境内的工程合同的独立反担保函案例[5],以及江苏高院审理的案例【(2013)苏商外终字第0006号】均涉及独立保函。企业往往对“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认识不足,合作方一旦滥用索赔权,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同时,法院严格把握保函欺诈的认定标准,使企业维权难度加大。

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认定风险

部分案例涉及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6]、地缘政治冲突等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如何在不同法域下准确界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并采取相应的减损、索赔措施,是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如南京中院审理的赞比亚因洪水冲击保险理赔案[7]。

(二)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1、商标侵权风险

江苏高院审理的案例【(2017)苏行终157号】[8],是典型的“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例。企业在承接加蓬共和国订单时,“碰瓷”国内知名企业海螺公司驰名商标“CONCH”,面临海关查处和行政处罚,导致货物被海关没收、罚款乃至国际声誉受损。

2、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淮安中院审理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9],体现了对恶意窃取、使用他人经营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也警示出海企业在海外合作中必须加强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流失。

3、知识产权布局滞后与维权风险

在常州中院审理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10],出口型企业和贴牌加工企业都应当从本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对于出口型企业而言,商品出口不仅意味着商品的输出,还应当考虑在全球国际化大背景之下在国外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在国内已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更应当积极主动在主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商标,以更好地占有市场、服务出口。

(三)劳动用工风险

1、外籍员工劳动关系认定风险

【(2021)苏01民终2135号】[11]清晰地展示了境外派遣模式下,外籍员工与境内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难题。仅凭一份“形式”上的劳动合同,若无实质性的“从属性”管理,法院可能不认定劳动关系,这将导致企业无法适用国内劳动法进行管理,也影响外籍员工的权益保障。

2、本地化用工合规风险

【(2018)苏0481刑初42号】[12]揭示了企业海外项目违规用工的严重后果。为追求效率,以商务签证替代工作签证,组织工人出国务工,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13],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企业家需承担刑事责任。这警示企业在海外用工,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关于签证、工作许可、社保、解雇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外派员工管理与权益保障风险

对外劳务派遣、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对外投资外派属不同监管路径,境外企业直接雇佣中国员工存在资质壁垒,境内雇主责任无法通过境外架构隔离。[14]

(四)国际贸易与物流风险

1、货物损毁灭失举证责任风险

案例【(2020)苏72民初170号】[15]是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的典型。法院明确,若收货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索赔人(保险人)需承担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举证责任,举证不到位将面临败诉。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货物交接、检验、异议通知流程。

2、海上运输与保险索赔风险

海事强制令案[16]则展示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高效利用海事强制令等制度解决货物交付困境。

3、跨境电商与海外仓风险

苏州中院审理的海外仓案[17]是前沿课题,涉及海外仓模式下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责任划分等复杂问题,对企业内部管理、证据留存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跨境投资与公司治理风险

1、投资地法律环境风险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系多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并存)、法制发展水平参差、执法稳定性差异大,企业出海面临的是"母国监管合规—东道国准入—东道国运营—政治与征收—跨境争议解决"五层叠加的法律风险结构。法律环境尽调与争端解决条款设计已从“加分项”变为“必选项”。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首次以高位阶立法确立对外投资分类分级监管、风险监测预警、投资壁垒调查与海外权益保护制度,企业须据此同步升级境内合规与投资地风险防控能力。

域外法的查明直接影响着法院裁判,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负有查明义务的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不能借口查明费用不菲、查明时间较长、查明途径有限等拒绝查明[18]。

2、股权转让与回购风险

案例【(2018)苏07民初59号】[19]中,香港投资者的股权回购条款得到法院支持,但前提是协议约定明确。不规范、不明确的股权回购条款,将使投资退出机制虚化。

3、跨境破产与资产处置风险

案例【(2016)苏01破8号】[20]是跨境破产的典型案例,成功获得新加坡法院承认,为处置境外资产提供了范本。但该案也反映出,如果缺乏国际司法协作,将导致境外资产处置困难,债权人利益受损。

(六)金融与外汇合规风险

1、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风险

案例【(2015)连刑二初字第00008号】[21]警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关于出口管制(如两用物项、军品、核等)和海关监管的规定,不得虚报品名、低报价格,否则将面临走私罪等刑事指控。

2、跨境资金流动与税务合规风险

案例【(2015)连刑二初字第00008号】[22]涉及偷逃税款。案例【(2020)苏0191刑初278号】中,被告人利用“一带一路”项目虚构投资,骗取巨额资金。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合规的跨境资金流动和税务处理机制,防范洗钱、逃税等风险。

(七)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风险

1、数据出境合规风险

依据《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原则上应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企业出海的典型高发风险集中在,重要数据未识别即出境、员工个人信息跨境管理未履行程序、敏感个人信息违规出境、超出评估范围出境、东道国法律与中国法冲突五个环节。

2、网络安全审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第五十九条《国家安全法》,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出海企业,尤其是在涉及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等领域,必须关注并配合相关审查。

(八)争议解决与司法救济风险

1、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风险

案例【(2016)苏02协外认1号】[23]中,新加坡仲裁庭超裁,部分裁决被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这警示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评估其专业性和对中国法律的尊重程度,同时,应关注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因仲裁条款导致救济落空。

2、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风险

高尔集团[24]和金麦公司【(2023)苏05协外认8号】[25]案例表明,中国与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尚未签署司法协助条约,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主要依赖“互惠原则”。高尔集团案件申请执行时,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2014年曾对苏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签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来,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因此,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存在互惠关系,金麦公司案件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企业需关注目标国是否与中国存在互惠关系,必要时启动外国法查明的相关程序,如金麦公司案例。

3、诉讼管辖与程序风险

案例【(2017)苏民辖终172号】[26]案例【(2021)苏04民辖终300号】[27]等显示,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应诉管辖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等,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管辖法院,进而影响诉讼结果。

(九)本地化合规与运营风险

1、环保合规风险

某科技公司案例[28]和【(2020)苏01刑终445号】[29]案件等警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项目停工甚至刑事责任。

2、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风险

海外经营中,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都可能违反东道国及中国的法律,如《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的反击条款。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规范商务活动中的礼品、招待、捐赠等行为。

(十)刑事合规风险

1、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风险

案例【(2020)苏0191刑初278号】[29]是典型利用“一带一路”项目虚构事实,骗取投资,构成诈骗罪。这警示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项目,切忌虚构包装。

2、走私罪、非法经营罪风险

案例【(2015)连刑二初字第00008号】[30]和案例【(2015)连刑初字第00019号】[31],涉及走私、毒品等犯罪,严重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危及企业生存。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风险

案例【(2018)苏0481刑初42号】[32]是海外用工的典型刑事风险,凸显了合规用工的重要性。

二、律师防控建议:结合王学锋主委四点建议的实务策略

王学锋主委提出的“构建全方位服务平台、引导企业抱团出海、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培适应海外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四点建议,为律师服务企业出海指明了方向。结合上述十大风险,律师可从以下四个维度提供系统性防控建议:

(一)构建“全流程、嵌入式”法律服务,落实“构建全方位服务平台”

1、前期尽职调查

对于出海企业,为了符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监管及税收要求等,一般会选择新设立经营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对于经营主体的规定有一定差异,除了国际通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外,部分国家存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无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类型和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建议提前与当地的律师、合法服务机构等了解,避免盲目设立后引发风险。截止2026年9月4日,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海外形成合作的机构共有633家,合作形式包括海外合作律师事务所、海外第三方服务机构,中银律师所经过司法部批准,成立全国首家内地与港澳三地合伙联营的律所。详见附件。

律师应为企业提供“出海”前的全方位法律尽职调查,包括目标国法律环境、投资准入、行业监管、税收、劳工、环保、外汇管制、争议解决等,并出具详尽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企业决策的核心依据。

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

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到履行、变更、终止,律师应全程参与。重点审查管辖权、法律适用、仲裁条款、保函条款、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确保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风险可控。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变更,避免“口说无凭”。

3、建立境外法律服务站(中银海外机构资源,见附件)

律师可联合国内律所、海外华人律所或当地律所,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建立“法律服务站”,为企业提供“第一落点”的法律支持,协调解决项目对接、法律纠纷、应急响应等实际问题。

4、知识产权立体保护

提供“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一揽子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在进入目标市场前,提前进行商标、专利的全球布局,在进入目标市场前2年至3年完成核心商标全类注册,避免出现‘市场先行、保护滞后’的风险;在出口环节,对合作伙伴的商标进行严格审查,防范侵权风险;在海外经营中,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防止核心技术泄露。

(二)引导企业“合规出海、抱团取暖”,落实“引导企业抱团出海”

1、建立企业出海合规联盟

律师可牵头组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业务的企业,建立“合规联盟”。通过分享共性问题、最佳实践、风险预警,联合开展合规培训,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

2、主导产业链协同出海

律师可协助龙头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引导上下游配套企业“组团出海”。通过合同设计,明确各方在海外项目中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协同效应,降低单打独斗的风险。

3、推动“制造-建造-园区”协同模式

律师可协助制造业企业和建筑企业、园区运营方建立合作框架,共同开发海外项目。例如,在海外园区建设中,由建筑企业承建,制造业企业入驻,形成“建设-运营-投资”闭环,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深度融合和风险共担。

(三)完善“政策+金融+人才”支持体系,落实“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与“引培复合型人才”

1、政策倡导与法律支持

律师应积极参与行业调研,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企业“出海”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和政策瓶颈,推动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如简化境外投资审批、设立“一带一路”法律专项基金、优化跨境破产程序等。同时,帮助企业在符合国内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合规开展境外投资。

2、联动金融工具,降低融资成本

律师可协助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跨境融资产品等金融工具,降低海外项目融资成本。同时,应关注《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带来的金融合规风险,防范被制裁国家或实体的牵连。

3、引培跨境法律人才,提升专业能力

律师自身应加强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培养,不仅要精通国内法,还要熟悉国际公约、东道国法律、国际仲裁规则、外语及跨文化沟通能力。同时,可联合高校、律协、企业,共同培养企业急需的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具备知识产权、劳动法、税务、国际贸易等专项技能的律师。

结论

“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广阔舞台,但法律风险如影随形。通过对江苏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我们发现,法律风险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贯穿于企业出海的全过程。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企业必须摒弃“重业务、轻合规”的旧有思维,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企业战略核心。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者,应主动融入企业出海的全流程,秉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借鉴王学锋主委提出的四点建议,为企业在“一带一路”新征程上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助力中国企业在全球舞台上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再到“走上去”的跨越式发展。

附件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海外资源及联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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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6年9月4日,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海外形成合作的机构共有633家,合作形式包括海外合作律师事务所、海外第三方服务机构。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经过司法部的批准,成立全国首家内地与港澳三地合伙联营的律所,在横琴和前海设立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三地律师在同一办公室统一办公,首次实现一家律所内地、香港、澳门法律服务全覆盖。经过多年发展,联营所已汇聚一批通晓中国法、大陆法、英美法的优秀律师,拥有精通中、英、西、葡等多种语言的专业人才,团队成员持有中国大陆、港、澳地区及美国、英国、葡萄牙、巴西、澳大利亚、新加坡、东帝汶等国家的律师执业资格,具备全球视野与跨法域服务能力。

批注:

[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典型案例(2022年—2024年)之二:某投资公司与于某合同纠纷案——多元方式高效查明新加坡法律,准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2] 青岛颐杰鸿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一: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 维护良好国际金融秩序——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一: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西班牙EC公司(Exportextil Countertrade SA)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典型案例(2022年—2024年)之四:某建设公司与国内某银行申请中止支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案——严格把握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准确适用独立反担保函止付程序规则。

[6]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妥善化解加纳开矿合伙纠纷,积极防范海外投资风险——卞某某与张某某、梁某某合伙纠纷案。

[7]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典型案例(2022年—2024年)之一: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确认抢修施工人有权获得保险理赔款,护航“一带一路”海外工程高质量建设。

[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九:依法支持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9]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淮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恶意窃取经营秘密构成侵权被判全额赔偿——淮安某服饰公司诉徐某、江苏某服饰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1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涉外定牌加工不能成为商标侵权的当然除外情形——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稳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1] 孙某(DR.SUN BING)诉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海尼兴汽车零部件(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12] 张基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3]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4]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境内企业对派外劳动者负有用人单位责任。

[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大太平洋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16]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法庭协作联盟”发布典型案例之二:海事强制令助力破解疫情期间企业提货困局。

[17]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五:黑龙江某信息产业公司与苏州某货运代理公司合同纠纷案——海外仓“丢件”的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

[18]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之四:有查明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查明并提供域外法——原告汤某与被告郑某、被告维尔京群岛某公司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案。

[19]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准确适用股权回购条款,平等保护港商投资权益——殷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甲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 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1]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相关典型案例之二:连云港瑞安特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匡某某走私案。

[22]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相关典型案例之二:连云港瑞安特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匡某某走私案。

赵金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3] 张浩诉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

[24] 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五: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2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三:根据中新法律查明备忘录查明新加坡法律,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金麦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五:正确理解应诉管辖制度 充分尊重协议管辖意愿——阿联酋维纳斯国际公司、卡拉坦国际公司、派普勒钢贸有限公司与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27] 青岛颐杰鸿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28]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法庭协作联盟”发布典型案例之四:无锡某科技公司等单位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29]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九:严惩盗采海砂“链条式”犯罪,守护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王某阳、康某华等人非法采矿案。

[30] 赵金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31]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相关典型案例之二:连云港瑞安特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匡某某走私案。

[32]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相关典型案例之三:刘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33] 张基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李平律师

致公党江苏省直法律支部 委员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 监事

2015年12月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突发事件处理贡献奖”

2017年3月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业务创新优秀奖”

2018年2月江苏省律师协会首批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库成员

曾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法制现场》2011年-2021年特邀点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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