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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 | 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企业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5-01-07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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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那么,如果企业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同一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都不服的话,是否用必须分别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就“关于本条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协调适用”认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第4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在本解释条文的背景下我们认为“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无疑义。因为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争议”事项实质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不同请求的裁判文书表述问题,这实质上也是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共性内容,即“裁如所请”“判如所请”、裁判内容针对当事人的请求。

至于办案规则关于“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应理解为在所有裁决事项均为终局裁决事项时,告知当事人不服该裁决时,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在该仲裁裁决既包括一裁终局事项,又包括非一裁终局事项的情况下,根据本解释规定,则应告知当事人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于一裁终局事项和非一裁终局事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告知如果一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一裁终局事项亦需要进行实体审理。

据此理解,如果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同一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只需一并向基层法院起诉即可。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特9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7民特34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1民特51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特45号等案中,法院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企业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时,驳回企业请求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要求企业一并向基层法院起诉,由基层法院统一审理。

但就像生活总有意外,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同样如此,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企业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同一案件分别作出的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应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就终局裁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案例来源:(2022)苏1282民初6971号、(2023)苏12民终1695号、(2023)苏民申9977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候某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分别作出盱劳人仲案字[2022]第498-1号、498-2号裁决书,并不属于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情况,公司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候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255元,属于盱劳人仲案字[2022]第498-1号终局裁决的事项,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处理,本院予以纠正。

再审法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候某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一案,分别作出盱劳人仲案字[2022]第498-1号、第498-2号裁决书,各自注明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并分别告知了救济途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候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255元,属于盱劳人仲案字[2022]第498-1号终局裁决的内容,二审法院对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上述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作出裁决,则企业应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就终局裁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修订)》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据此,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中争议仲裁机构必须分别制作裁决书,而不是在同一份仲裁书裁决书中同时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如按照前述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的理解,将极大限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

我们认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同一案件分别作出的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分开审查,存在以下弊端:

1.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分开审查将导致矛盾的裁判结果。企业对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不服,分别申请撤销和向法院起诉。除伪造证据、隐瞒重要证据外,撤销裁决程序对事实认定不作实质审查。而非终局裁决经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可能对部分事实作出重新认定,而重新认定的事实,则有可能影响已经生效的终局裁决。

2.已生效裁决对处于诉讼状态中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事实认定造成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经为仲裁机构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在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以生效终局裁决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案件事实,将给法院的审理带来困扰。

3.非终局裁决被法院审理推翻后,如已生效的终局裁决已被强制执行,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并申请执行回转,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同一事项分别作出的仲裁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一并由基层法院进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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