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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 | 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5-11-20  |  浏览:

离职交接是劳动关系终止前的重要环节,既关系到工作职责的平稳过渡,也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的重要法律程序。随着企业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建立科学、合规的离职交接制度已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课题。

一、离职交接的现实意义

离职交接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将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公司财物、技术资料及相关信息移交给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过程。离职交接体现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是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必要措施。从管理实践来看,完善的离职交接制度有助于:

1.保障工作连续性,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业务中断;

2.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防止财物和技术资料流失;

3.传承工作经验,降低新员工的适应成本;

4.明确双方责任,减少后续纠纷。

二、离职交接的主要内容与常见问题

离职交接通常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物品层面的交接,如电脑、汽车等与工作相关的物品;

二是信息层面的交接,包括客户信息、工作日志、工作进度、工作报表、会议纪要等;

三是工作经验和技能层面的交接,即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传承员工在职期间积累的技能和经验。

实际上,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仅停留在物品层面,少数单位能做到信息层面的交接,而经验和技能的交接属于知识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在离职阶段尤为重要。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常常遇到以下问题:

1.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

2.消极配合,敷衍了事;

3.关键信息或资料缺失、不完整;

4.工作经验难以有效传承;

5.交接不善导致客户流失或项目延误。

三、用人单位的应对策略

针对员工不配合离职交接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未完成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措施仅适用于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约定赔偿责任条款

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若劳动者拒绝或未按要求完成离职交接,导致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用人单位举证实际损失较为困难,可以直接约定赔偿金额,例如按员工离职前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标准。此时,用人单位可暂时扣留一个月工资,若员工要求返还,则需先完成交接手续。

3.延期支付其他款项

对于绩效奖金、股权激励等非即时结算的款项,用人单位可将完成交接作为支付前提。这种方式既能保障交接质量,又不会影响基本工资的支付。

4.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如果员工拒绝交接导致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应保留相关损失证据。

四、构建完善的离职交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交接问题,用人单位应从制度层面着手:

1.明确交接内容与流程: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详细规定交接项目、标准和时限;

2.建立交接清单制度:制定标准化交接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设置交接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交接过程;

4.加强知识管理:建立工作经验传承机制,如编写工作手册、开展培训等;

5.完善档案管理:确保重要工作资料有备份且可追溯。

五、结语

离职交接不仅是物品归还和资料移交,更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用人单位应通过完善制度和强化过程管理,确保离职交接规范、有序。这不仅有助于降低用工风险,也展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和管理智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基础。

 律师简介:

左广红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部主任、南京律协鼓楼分会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左广红律师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医疗临床一线工作多年。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医疗损害、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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